聚焦类型定位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建设教育强国、人才强国,离不开高质量发展的职业教育。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要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推动职普融通,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多样,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而非层次教育的“官方认证”,过程艰辛、意义非凡,是转化职业教育认知、提升职业教育地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社会能力的逻辑起点。不断优化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就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关键在于深化产教融合,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这就要求职业教育必须服务区域、服务行业,全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自主培养质量;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接地气;要加强与普通教育的沟通,深化中高职贯通培养改革,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理念。职业院校学生通常在入学前未能养成良好的学习态度和习惯,普遍缺乏自信心,因此要加倍予以呵护和培养。职业教育不仅要教学生知识和技能,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还要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素养与职业习惯,培养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不断激发他们的职业热情和创新创业激情,使他们能够高质量就业,并通过优异的表现获得社会尊重。
创新“扬长教育”实践。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与制度举措,厘清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基本区别和主要联系,明确了发展目标、创新了发展范式,促进了量的累积与质的飞跃。同时,反复强调职业教育的地位,不断出台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某种程度上折射出职业教育满足经济社会需要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与人才市场的供需还不适配的问题。随着职业教育政策实施,职业院校的生源也更趋多元化,通过实施以个体长处为基点、以激励为核心、以情感为介质的“扬长教育”,让每个学生都得到个性发展,具备“硬技能”;通过“以长促全”,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全面发展,具备“软实力”,将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最终获得人生出彩的机会。
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供给侧改革并非单纯增加或减少供给,而是矫正要素配置的扭曲状态,核心是生产要素的激活。同理,职业教育改革应当不断激发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以此促进创新发展。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服务社会和个体发展,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国家现代化建设。首先要在课程设置上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多样性需求,打破专业壁垒,开发更多适合学生潜在优势和能力发挥的课程,减少纯知识性课程及其内容的比重。其次要开辟更多的“第二课堂”,让学生在兴趣小组、社团和大量社会实践中找到兴趣点与兴奋点,在活动中实现自己价值和能力的提升。再其次要因材施教,改变教学管理模式,打破标准化流水线式的培养模式,推行柔性教学和弹性教学模式,采用小班制、导师制等,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要改变教学方法,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确立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变生硬的灌输为激励式、参与式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对促进就业创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引发数字化转型革命,新制造、新零售、新金融等商业模式引发生产与消费革命。职业教育要把握形势、顺应趋势,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结合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岗位强化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课程体系研发,增强学生的创造力、技术力、问题解决和团队合作能力,为学生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党和国家源源不断地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作者:张洁,系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副教授)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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